《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明晰使用单位 厘清主体责任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 张 恒 丁 苛 本报记者 张 华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5月3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有5个亮点。
一是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以往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办法》第九条还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如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是厘清了相关主体责任。鉴于目前的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极易造成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办法》首次在法规层面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6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制造单位必须明确电梯及其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采购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招投标时,招标人应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售后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性条件;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维保,张贴电梯维护保养标志,公布维护保养时间、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
三是建立了电梯使用安全监管体制。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涉及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立综合管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办法》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工作,细化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改造资金筹措方案;二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四是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五是明确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并合理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六是明确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对财政、规划、经信、工商、教育、商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明确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电梯的使用安全运行,必须以严格有效的追责制度为依托。目前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已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但对于电梯的所有者、使用者、生产者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法》对现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健全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单位法人或者安全代表对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制造单位应申明质量保证期等、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在2个以上单位从业等。
五是构建了应急救援体系。《办法》对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进行明确,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电梯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电梯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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