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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陕西商品条码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本报讯 (记者王 梅)近日,《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陕西省省长胡和平正式签发,今天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填补了陕西商品条码领域的立法空白,标志着陕西商品条码的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保障、规范和促进商品条码工作服务于陕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以及国内商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地位愈加重要。但商品条码标识不规范、不合格,甚至有许多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对于整个供应链、商品流通的运行和管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此,陕西省质监局申请开展商品条码立法工作,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被列入陕西省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

该《办法》共23条,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优化服务、简政放权的原则,在三个方面大胆创新。

一是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食品、医药等涉及百姓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商品代码的“唯一性”、“稳定性”原则,保证了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标识,只有使用了商品条码的产品,才能在流通领域内正常进行信息化处理,才能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和产品信息追溯的标识需求。为此,《办法》要求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标注商品条码,确保对这些商品的监管力度,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

二是首次对商品条码的注册管理、印刷设计、数据采集进行全过程规范。《办法》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并登记备案,切实从源头控制伪造、冒用等严重违反商品条码使用的情况出现。

三是首次对数据备案提出强制要求。《办法》规定国内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等进行备案,这将极大提高陕西产品备案数据质量和完整性,为今后陕西电子商务、移动信息平台应用等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同时,该《办法》对销售者进货查验商品条码进行了明确。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将有效控制商品条码的使用和质量。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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